新个税法蠢蠢欲动,先看看二审草案有哪些变化!

   2018年8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会议当天第三项议程就是听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我们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所作的报告初步判断,此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相对于6月份的一审稿变化亮点很多。根据本次会议日程安排,常委会还会在8月29日(星期三)上午分组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徐辉在报告中指出:草案初次审议后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宪法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增加了稿酬所得等项目的费用扣除,明确赡养老人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增加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扣缴信息等。宪法法律委认为上述法律草案(包括电子商务法草案、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我们现在结合媒体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微信公共号提供的信息,对本次二审草案相对于此前一审草案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涉及六个方面的变化。由于公开信息目前没有二审草案的具体文本,相关表述如果与实际文本有冲突以实际文本为准。
 
  01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力度再加码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有的建议,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体现按照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此作了相应修改,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这一规定,相当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实际收入金额打八折计入收入额,再并入综合所得;稿酬所得按照实际收入金额打五点六折计入收入额,再并入综合所得。
 
  根据此前的一审草案,修改后的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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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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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二审草案的表述来看,应该是下划线这个部分进行了修改,修改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具体如何协调这一段修改与非居民三项所得之间的关系还要看具体文本的表述。
 
  对于诸多财税人士关注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问题,由于其一直未纳入法律规定范畴,而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单独行文给出独特的计税方式。因此一审草案和二审草案均不会涉及这个问题,尽管其取消的可能性很大,但是还需新税法通过后由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对于外籍人士非常关注的八项费用免税问题,这些费用涉及的税收优惠也一直没有纳入法律范畴,一直由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单独确认。因此无论一审草案还是二审草案均不会涉及,但是考虑到非居民纳税人未必适用新的综合所得政策,这些费用免税与否还是存在一定变数,需要等到新税法通过后再观察其具体变化。
 
  02
 
  专项附加扣除增加赡养老人支出
 
  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吸纳了这一建议,明确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就意味着专项附加扣除由一审草案的五项增加为二审草案的六项。但是,其中的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只能扣除其中的一项,也可以理解为一审草案的五项到了二审草案还是五项。在一审草案中,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之间是“和”的关系,二审草案修改为“或”的关系。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一次在二审稿中将三险一金直接在税收法律中作为专项扣除的具体项目进行列举,也有利于纳税人区分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就意味着专项附加扣除不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直接商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规定,而是由这些部门提出方案,最后由国务院来确定。至于将来国务院是在实施条例中对专项附加扣除直接作出规定,还是以国务院名义单独发布文件作出规定,恐怕还要看国务院的态度。我个人推测应该是后者,而且专项附加扣除不一定一次性全部推出。当然,我国税法目前对于税收政策的处理并不十分规范,有些法律要求由国务院确定的税收政策,在实践中也会采取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发布具体文件的方式。
 
  03
 
  个税“起征点”仍为6万元/年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基本减除费用)定为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在此前的分组审议中,有人表示“起征点”偏低,应该进一步提高,同时建议适当降低综合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保持个税“起征点”(基本减除费用)不变,仍为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
 
  据了解,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此次改革,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改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特殊的“打折”方式计入综合所得,客观上来说,相当于设置了一定比例的“扣除额”、“免征额”,基本减除费用继续提升的难度空前加大。当然也不是绝对没有变数,上一次也就是2011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时候,也是在表决前才将原来一直坚持的“起征点”标准调整为3500元并最终获得通过。
 
  不过,个税起征点不变并不代表纳税人享受的福利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方面结合征管及配套条件的完善,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完善费用扣除,优化税率结构等,并结合改革过程对该问题统筹考虑。
 
  04
 
  向纳税人提供扣缴信息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信息,准确进行年度汇总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后,应当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扣缴信息。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05
 
  直接在法律中明确个人所得用于慈善减税规定
 
  草案二审稿还对个人所得用于公益慈善捐赠方面的规定进行明确。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即: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一次实际上是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公益捐赠的规定调整优化后上升为税收法律的内容。另外考虑到有部分公益捐赠项目是全额扣除的,二审稿也予以认可,但是需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处理。
 
  06
 
  取消“其他所得”,免税、减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减免税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范围”“其他减免税情形”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或者批准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相关事项尽量在法律中明确,确实无法在法律中明确的,也应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该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最后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三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征的所得’‘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分别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所得’‘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同时,二审稿分别增加规定:国务院关于免税、减税的规定,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07
 
  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有望“先行一步”
 
  值得一提的是,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出,修改后的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不过,工资、薪金所得有望“先行一步”。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月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的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表按月换算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不论是一审草案还是二审草案都允许这种先走一步的做法。很显然,这样操作有利于纳税人先行享受个税改革的红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2018年最后一个季度先行适用新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和新的税率表以后,不再允许纳税人按照过去的规定扣除1300的附加减除费用。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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