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篇|如何确定取得未缴足出资的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

   取得未缴足出资的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引子
 
  张三是甲公司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实际出资为零,后张三将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以10万元转让给了李四。
 
  请问李四的该项股权的计税基础是多少?
 
  取得未缴足出资的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
 
  取得未缴足出资的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时点,受让人取得未缴足出资的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已支付的购买价款;2、转让时约定原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取得未缴足出资的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为已支付的购买价款。
 
  3、转让时约定受让人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取得未缴足出资的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已支付的购买价款加上后续按认期期限实际出资的价款。
 
  已支付的购买价款加上后续按认期期限实际出资的价款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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