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带你“爬”出四个纳税误区

   “不征税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履行了个税扣缴义务无票也可税前扣除等四个易发生的纳税误区,请各位纳税人关注。

 
  误区一:“不征税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
 
  部分人员认为纳税人取得了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例如: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由于开票方没有缴纳增值税而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是不对的。纳税人能不能税前扣除与开票方缴不缴纳增值税没有必然的联系,主要与纳税人的实际使用用途相关。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误区二:履行了个税扣缴义务无票也可税前扣除单位向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如果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即使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也需要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利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因为纳税人履行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就免除了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误区三:电子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由开票方和受票方自行打印,不需要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误区四:普票清单需要税控系统打印
 
  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必须通过税控系统打印,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强制性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税控系统打印清单或非税控系统打印或手写均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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