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和“公司”,傻傻分不清的后果!

   “老板”、“公司”,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偏偏在实务中很多人傻傻分不清楚,把两者混为一谈,“公私不分”,以至于酿成一次又一次灾难。

 
  一、又一起真实的案例
 
  案源: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鄂0191刑初65号)案由: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祥耀担任本辖区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00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
 
  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黄祥耀被抓获。2018年4月9日,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1,825,6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祥耀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00元,因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补缴税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祥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祥耀家属代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剩余税款人民币57,388.00元。
 
  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祥耀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祥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可酌情对被告人黄祥耀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祥耀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本案补缴税款人民币57,388.00元,由本院发还税务机关。
 
  二、重要启示
 
  不要总以为别人的案子,与己无关。案例本身所反映的情形,在实务中无处不在(转发给你的老板,或许比你自己说要管用的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公是公,私是私,千万不要公私不分。属于公司的支出,就应从公司账户合理合法支出;属于个人的支出就只能从个人账户支出。
 
  任何一个老板都希望公司能创造更多的利润,但又不希望税负增加太多。实现目标途径不是想方设法找发票抵账,而是在“守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家对企业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苦练内功,稳扎稳打,把财税政策和企业经营实际有效结合,把税收优惠的价值在企业最大化运用,真正让企业在一个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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