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北部湾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减免税税款计算问题的批复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北部湾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减免税税款计算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享受北部湾经济区优惠政策企业计算减免税款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09〕3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桂财税〔2009〕39号)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如其总分支机构不同处于北部湾经济区内,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根据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08〕45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8〕143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出的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确定其应享受的北部湾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年终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核算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其应享受的北部湾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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