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日常管理和加强监督,市局制订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从2010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中涉及的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管理,也参照

  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所有具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的企业。具体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的申请、认定、免税、即征即退额确认及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

  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

  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本办法所称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本办法所称废渣,是指采矿先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办法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第五条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并应取得所在地环保机构的检测报告,处理后水质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作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第七条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办法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第八条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第三章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

  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的特殊规定

  第九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十条 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利废比例,是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综合利用资源总量与各生产环节投入的原料总量之比。

  第十三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对不同原料配方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应单独核算,并建立规范的原始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否则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本通知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四章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和免税、即征即退额确认

  第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前,应当先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认定证书》,从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认定证书》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其免税、即征即退资格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相关财政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因故变更企业名称(项目)等内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凭企业提供的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重新按规定逐级上报确认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

  第十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企业要求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时,企业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纳税人要求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书面申请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批文及认定证书复印件;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4、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利用废渣检测报告;

  5、上级国税机关认为对个别企业(行业)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要求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提出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的申请被受理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进行实地审核,在确认其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

  第十九条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手续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实调查情况记录在案,归入企业户管档案。

  第二十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审批确认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申报、免税、即征即退额要认真进行核实,按月确定其免税、即征即退限额,并按月按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1、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认定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要求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书面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批文及认定证书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附表1)和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附表2)(特定建材产品生产企业报送)

  (4)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要求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书面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批文及认定证书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报送);

  (4)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要求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批复未下达前,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提前办理退税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起始日期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中受理日期为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起始月份。

  第六章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对利用废渣和主要原材料应按类分别核算,设置利用废渣和主要原材料明细账和各类废渣实物耗用台账,并应设置废渣实物进货单位台账及有关原始凭证,具体项目包括:

  (一)购入废渣台账,项目包括:购废日期、品名、数量、金额等。

  (二)废渣库存台账,项目包括:入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等。

  (三)利用废渣台账,项目包括:出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等。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如实、准确、逐笔记录利用废渣购、用、存情况,在购、用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或计量设备记录情况凭证等。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从发现之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待责令其限期改正后次月起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未按规定设置利废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的;

  (二)原始凭证(主要包括购入废渣发票、过磅单、进出库单、收付款原始票据等)不齐全的;

  (三)未按规定取得购入废渣发票的;

  (四)废渣购、耗、存的数量与企业生产的产品产量不匹配或不符合“进、产、销”钩稽关系的;

  (五)被市局评估部门确定监控预警指标异常,并不自行举证说明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取消其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对已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然后报上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

  (二)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三)存在代开、虚开发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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