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若干税收意见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全力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推动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结合江西国税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创新税收理念,主动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一)树立税收经济理念。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国发展大局、着眼统筹区域发展确立的重大战略,是引领江西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龙头工程和重大引擎。全省国税系统要牢固树立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理念,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三区一平台”的功能定位,用足用好现有税收政策,积极争取国家配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高新技术经济和特色经济的发展。
    (二)树立税收生态理念。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特色是生态。全省国税系统必须坚持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首要位置,树立税收生态理念,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要求,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推动区域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树立税收环境理念。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环境是品牌。全省国税系统要以省委、省政府开展的“创业服务年”活动为契机,树立税收环境理念,把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目标,不断完善税收服务体制机制,改进税收服务方法手段,提升税收服务水平,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良好税收环境。
    (四)树立税收创新理念。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一项创新型战略工程。全省国税系统要树立税收创新理念,坚持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实际出发,借鉴先进的税收管理经验,着力研究新情况、提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实现新作为,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经济示范区。
    二、落实税收政策,积极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五)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发展高效生态农业。(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符合条件的粮油免征增值税。(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
    (七)鼓励发展循环经济。(1)对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和对纳税人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及再生水、翻新轮胎等自产货物以及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2)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及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对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4)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5)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促进低碳经济发展。(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3)全面落实成品油消费税政策。(4)2010年底前,对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7.5%征收。
    (九)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1)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降低设备投资和更新的税收负担。(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3)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4)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1)对国家重点扶持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前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5)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经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南昌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从100万元以上降低为5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销售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从180万元以上降低为80万元以上。(2)认真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别从工业6%和商业4%统一降低为3%,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3)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5)2010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1)改组改制后纳税主体不发生变化的,其尚未摊销的期初进项税金、留抵税款及欠税,经县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允许企业将税金转移到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纳税主体发生变化的,对原企业的期初进项税金、留抵税款及欠税等进行清算。对企业在改组改制前已经取得但尚未能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在3个月内继续抵扣。(2)改组改制企业转移库存存货不按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对企业改组改制前的库存存货,移送到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时,经县(市、区)国税局审核批准,允许作内部移库处理,不按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3)由母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其成员单位之间互相移送货物,如不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不视同销售处理,不计征增值税。
    (十三)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小规模纳税人农副产品出口,实行出口免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副产品出口,实行出口免税,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前道环节税收的退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深加工型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十四)促进全民创业就业。(1)认真落实增值税起征点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3000元。凡未达到起征点一律免征增值税。(2)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局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优化税收服务,努力创造务实高效税收发展环境
   (十五)营造文明执法氛围。牢固树立依法治税是最佳服务的理念,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始终。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杜绝办税“暗箱操作”。积极开展纳税评估服务,通过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和纳税辅导,防范税收风险。深化依法稽查、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稽查处罚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检查次数,除上级布置专项检查、发票协查、群众举报等情况外,未经所属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一年内不得对同一纳税人实施2次以上的税务稽查。推广电子查账软件,落实查前预告、限时检查、调账检查等制度,缩短检查时间,提高检查效率,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十六)提高涉税审批效能。继续深化和推进税务行政审核审批制度改革,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审批项目外,不自行设立审批事项。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继续扩大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权限下放面,积极开展生产企业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税项目的审批效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流程进行优化。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积极开展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审核退税试点,试行凭电子信息审核退税、事后复核纸质单证的退税方式。
   (十七)优化税收业务流程。纳税人在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一并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票票种核定、最大开票限额申请、税收优惠资格等相关涉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税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行一次下户、合并调查核实。大力精简税务登记、普通发票领购、延期申报等办税过程中的重复环节。积极推行办税业务标准化作业,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以建立税源监控、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机制为突破口,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及时满足纳税人提出的正当需求。建立新增办税流程会签制度,避免增加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
   (十八)推进多元化办税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加快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建立以网上办税为主体,上门办税、电话办税、短信办税、邮寄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按照“效率优先、就近纳税、同城通办”的原则,逐步实现纳税人在同一设区市城区范围内、同一县城范围内任何一个办税厅均可办理申报纳税、普通发票验售、涉税文书取查、税务登记受办、税务业务咨询等涉税事宜。全面推行国税、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
   (十九)完善重大产业项目服务机制。探索制定重大产业项目、重点企业税收服务工作规范,全面推行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定点联系和协调制度。继续推行“税收服务直通车”制度,为纳税信用好的重点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提供便利快捷的税收服务。积极主动为企业解决涉税问题,综合利用减税、免税、缓税、退税或抵免等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
   (二十)创优办税服务环境。按照办税职责、窗口设置、办税规程、区域划分、形象标识“五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探索在部分办税服务厅设立自助办税终端,节省办税成本,方便纳税人处理涉税事项。在全省国税系统评选“星级办税服务厅”和“纳税服务标兵”争创活动,发挥其示范效应,带动广大国税人员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投身税收服务实践。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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