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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