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破产企业税款流失暗洞【税务风险控制】

破产企业的税款流失现象十分严重。据调查,有的企业已经破产了,而税务机关还根本不知道音信,致使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成为死欠;有的破产企业为逃避税收,在职工安置费用上作“文章”,甚至擅自调增资产损失、呆帐、坏帐损失和期初存货等,冲减欠税;有的假破产、真逃税,亦即借破产之名,行甩掉欠税和负债包袱之实。其中,有些企业宣布破产后并求关门走人,而是更名重新登记后又继续生产同样的产品,还向税务机关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有的是由于行政干预,颠倒清偿顺序,使破产企业的欠税成为泡影。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如某市在一次税务检查中查出,5户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均存在着偷逃国家税款的问题,合计金额达330多万元。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后,要优先向税务机关清算所欠税款。然而,为何破产企业在欠税清收中大量流失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一些破产企业资不抵债严重,在按法定清偿顺序支付了有关费用后无力偿还所欠税款外,概而言之,一主要有“三难”:一是税务机关按时申报债权难。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而事实上税务机关往往难以及时得知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从而错过申报债权的法定时间。二是税务人员成为破产清算组成员难。依照《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成立清算组以前,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工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而在日常实际操作中,由于行政干预等诸多方面原因,清算组中往往没有税务人员。三是破产企业钻税收政策的空子造成查处难。一些破产企业打着破产的保护伞,利用税务部门被摒弃于破产清算门外的机会,在帐务处理上作手脚,如有的将一定年度以上应收款按比例计提的呆滞款,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少报应纳税款。由于税务人员无法直接介入进行破产清算,从而难以查处企业偷欠的税款。


企业破产,税款欠收,其危害不容忽视。一方面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白白的流失,另一方面亵读了国家税法的威严;同时,对于企业破产制度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也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决不可等闲视之。


因此,整治破产企业税款流失问题刻不容缓。首先,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和税务机关要通力合作,深入宣传《破产法》、《税法》,增强企业破产操作的透明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监督和法制环境。要规范企业破产的操作程序,严格执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在破产清算组中要确保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具体参与。其次,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法院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企业破产信息,以便按法定时间申报破产企业的欠税债权,掌握工作的主动权。第三,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法执法力度,对于那些借企业破产钻税收政策空子的行为,尤其是搞“假破产,真逃税”把戏的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清收,并给予严厉处罚,不让其有前来之机,切实维护国家税法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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