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将根据其借方或贷方余额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若为借方余额时,可全部视为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应结合以下情况分别作会计处理:
(1)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应按“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3)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按其差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通过对“检查调整”账户余额的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账户调整的结果,来判断其是否应该交纳增值税,以便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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