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账户”问题突出 税收征管亟待加强【税务自查实务】

  目前,在一些企业的往来账户中,往往会有大余额的长期(指跨年度或一年以上)往来款项挂账,或者会出现往来业务异常频繁的情况,其中涉税问题相对突出。本文就来谈谈当前企业往来账户中,常见的一些涉税问题,并对如何强化企业往来账户的税收征管提出几点对策,仅供参考。


  一、企业往来账户中常见的涉税问题


  企业往来账户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这些账户按现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都有各自的核算内容,然而,有些财会人员往往会根据自己的习惯或业务熟练程度进行合并核算,核算内容也往往因人而异,千差万别,有些会计甚至只设一个往来账户,来核算企业全部的往来业务。往来账户核算此类现象,除了“个人习惯”及“业务素质”等因素外,人为推迟确认收入实现时间或达到少缴税之目的恐怕也是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在往来账户核算中,常见的涉税问题及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票进货(即购进货物后不再取得合法发票)或进货后长期未能取得发票而出现的往来款项长期挂账。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企业的往来账户中,常常会有未作处理或难以处理的“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其中有些“应付账款”往往会存在涉税问题。如企业在无票进货或进货后长期未能取得发票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因没有合法发票入账,只能根据货物“入库单”记账。如此,就有可能会存在两方面的涉税问题,一是供货方因没有开具合法发票给购货方,供货方的销售收入就很有可能成为账外收入而偷逃税收;二是购货方因没有取得合法发票,财务人员往往只能将购进货物“估价”入账(并结转成本,下同),若在平时对“估价”入账未进行妥善处理,往往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申报和缴纳,一旦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额,就会有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偷税问题。目前,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企业老板及供销人员对合法票证作用及意义认识不足。目前,有些企业往往会为了图“不开发票价格低”的便宜,在购进货物时经常会以“不要发票”与对方进行交易。如在货物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听到购销双方商议“不开发票少几个点”之类的问题。此类无票交易一旦达成,货物验收入库后,由于没有发票,财务人员只能根据“入库单”以“估价”方式记账,这也是造成企业“应付款项”长期挂账的主要原因之一。


  2、企业内部管理失控,对取得发票及原始凭证记账存在随意性。如有些企业供销部门与财务部门不协调,各自为政,供销部门往往会出于某种原因,随意推迟取得发票时间或不再取得发票。如有些供销人员为了协助销货方达到暂时不申报纳税的目的,往往允许对方推迟开具发票(无论是否付款)。这不仅常常会出现购货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情况,也易造成销货方“销售滞后”等涉税违法问题。


  3、税务部门对企业往来款项及票证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在向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时,虽然同时也报送相关财务报表,但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人员很少过问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情况,对“往来款项”及票证更是很少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进行跟踪核实。由于对企业往来款项及票证监管力度不足,很多企业往往就将“往来账户”当作人为调节申报纳税时间的“避风港”,甚至于从中暗做手脚进行偷税。


  (二)企业与个人或企业间借贷形成往来款项长期挂账。目前,企业向个人借款、企业出借给个人、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情况较为普遍。其中有些借贷业务往往会涉及税收问题。


  1、借入款项支付利息,借出款项无利息入账。如企业一方面向金融部门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另一方面又长期向个人或其它企业借出大额“不计息”(指账面没有利息收入,当然,也有些在账外收取利息)资金,这样,就会出现企业向金融部门贷款需支付利息并入账,而企业向个人或其它企业借出资金无利息收入,或将利息收入转入“账外账”等情况,此类业务就会涉及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问题。


  2、借入款项长期挂账,账面却无利息支付。从表面上看,此类情况不会涉及税收问题,但其中隐藏着的问题往往十分严重。一些企业借入款项莫明其妙地长期挂账,在账面上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向老板、股东或企业员工借入款项,且长期挂账;二是企业向非本企业人员借入款项,并长期挂账。无论那种情况,账面上往往很少发现企业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等事项。此类资金来源有多种渠道,但在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过程中,偶尔会发现一些企业往往会将“小金库”中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企业(一些“长亏不倒”的企业,往往会出现此种现象)。至于企业账面很少向个人支付利息问题,也只是表面现象,据一些涉税案例揭示,有些是从“小金库”中向个人支付利息,有些则是以“报销费用”等形式,向个人支付“利息”。


  上述问题,除了当事人主观动机问题外,与现行税收政策及日常管理相对薄弱也不无关系。


  1、现行税收政策方面的原因。目前,一些企业一方面向金融部门贷款并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以“无息”或“低息(指利息低于金融部门,下同)”出借给个人或其他企业的情况具有普遍性。而事实上,对企业此类业务在现行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中并不是很明确,如有向金融部门贷款的企业,是否可向个人或其它企业出借“无息”或“低息”款项,在何种情况下企业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出借款项时,其金融部门的贷款利息可全额税前扣除或不可在税前扣除等等,都不是很明确。


  2、日常征管方面的原因。目前,一些企业通过往来账户借入或借出资金,以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目的案例并不少见。由于企业借入和借出款项情况十分复杂,要搞清楚资金来源、用途、利息结算等问题具有一定难度,所以,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往往只是掌握企业向个人或企业支付利息时,是否有合法凭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就很难进行深层次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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