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后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税务稽查调整】

  根据稽查中所发现的各种问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大体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查获额属于纳税调整项目,仅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在账户上不作调整。


  一般情况下,我们对纳税调整项目的检查是在年度财务决算、次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进行的。
  
  例:今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某厂199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审核,发现企业“管理费用”列支有问题,其中业务招待费超过税前扣除标准列支5万元和列支税收滞纳金5万元。
  
  处理意见:该案例从财务制度看,这些支出项目,仍属企业费用支出范围,应当体现在当期损益中,而根据所得税有关法规,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和税收滞纳金均属纳税调整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330万元[(5+5)×33%=3.3万元]。
  
  账务调整:业务招待费超支和税收滞纳金的纳税调整是属于永久性差异的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所得税,在账务上不作调整。仅需在缴纳时作以下账务处理:


  1、补缴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所得税     33000


  2、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二)查获额税同直接影响利润的因素而全部作为查增计税所得额。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查获额属于本年度成本结转项目且金额较小,作直接影响利润处理,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今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某大型工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今年2月份材料一次性多结转成本2万元。
  
  处理意见:该案例中查获额系多结转材料成本造成,但由于金额较小,按照账务调整原则,不考虑多结转的2万元材料成本是否保留在“产成品”还是“生产成本”账户。也不考虑当期存、销比例,而视同产品全部销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0.66万元(2×33%=0.66万元)。同时企业需要作以下账户调整:


  1、用红字冲正原记会计分录中多结转的材料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2、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3、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贷:银行存款          6600


  第二、查获额仍属成本结转项目,但发生期为上一年且金额较大,也视同直接影响利润,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查获额属于本年度成本结转项目,虽金额较大,但检查期纳税人在产品和产成品库存量都较小,因此可不进行分配而全额视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查获额属于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任意调节利润的,则相应调整待摊、预提费用科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应由“在建工程”列支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应冲销原有会计分录,并调整利润。


  第六、企业将属于收入、收益的项目挂在往来账,则调整利润,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点账务调整与第一点基本一致,如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则调整为“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三)查获额属当年成本结转项目且金额较大,需按比例在各环节进行分配计算,将查获额中的部分调整本年利润,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地说有以下二种情况:


  第一、查获额属于多转或少转材料成本的,则应分别调整材料成本、生产成本(在产品)、产成品和产品销售成本,并在此四个环节进行分配。
  
  查获额的分配计算一般采取逐步分配法或比例分配法,因比例分配法计算方法简便,在检查工作中较为常用。比例分配法的计算公式为:


  1、材料结存应分配数=材料期末结存数×分配比例


  2、生产成本结存应分配数=生产成本期末结存数×分配比例


  3、产成品结存应分配数=产成品期末结存数×分配比例


  4、销售成本分配数=产成品累计结转销售成本数×分配比例
  
  上述分配比例分别为材料期末结存数、生产成本期末结存数、产成品期末结存数、产成品累计结转销售成本数与需分配的查获额的乘积。


  第一点情况的基本账务调整为:


  1、多转材料成本


  (1)


  借:原材料


    贷:生产成本


      产成品


      产品销售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少结转材料成本的,则账务调整作相反分录。


  第二、查获额属子多转或少转在产品成本的,则应调整在产品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并在此三个环节中进行账务调整。
 
  1、少转在产品成本
  
  (1)


  借:生产成本


    贷:产成品


      产品销售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多结转在产品成本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查获额不影响当期损益,即不涉及查增或查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账务调整。


  例:今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某企业进行纳税稽查,发现该企业今年3月份多结转完工产品成本10万元,但该产品4-5月份末发生销售。
  
  处理意见:由于今年4-5月份该产品未发生销售,因此不影响当期利润,但为保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以及“产成品”与“生产成本”两个环节的账面数与实际数一致,也需作账务调整。


  借:生产成本       1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


  (五)查获额属于固定资产折旧等原因而引起的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应将造成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不调整企业利润总额,但需补缴(或调减)税金,并通过“递延税款”科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方法有“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具体可参见《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一般账务调整为: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或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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