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税务稽查调整】

例:税务稽查人员于2003年12月份稽查企业当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账簿稽查时,发现该企业“预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624780元,金额较大,经进一步深入稽查查明细账和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产品出库单,查明产品已出库,企业记入“预收账款”账户的余额全部是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收到的贷款和税款,而没有及时结转产品销售收入。经核实,该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价为450000元,据此,应作如下调整:


应计应税收入额=624780÷(1+17%)=534000(元)


应补增值税:534000×17%=90780(元)


账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 6247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34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90780


借:主营业务收入 450000


贷:库存商品 450000


假如上例是对2002年进行纳税检查,则:


借:预收账款 6247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34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9078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50000


贷:库存商品 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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