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检查后的增值税账务调整【税务稽查调整】

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使得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进行账务处理有一定的难度。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账务调整,否则就会造成税企双方在涉税记载上的不一致,影响税收征管。有些企业在增值税检查之后,虽然如数补交了税款,但由于没有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企业在缴纳下期税款时,有可能又将补交的税款抵扣回去,造成税收流失。即使进行了账务处理,如果处理有误,也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重复收税的情况。因此,财会人员对查补税款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将应补退增值税直接计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其好处是:将日常税务会计核算与纳税检查会计核算从账目上分开,从而避免了打乱正常核算程序,有效地解决了调账工作量大的问题。其具体调账方法为: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该余额进行处理: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上述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上述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该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具体调账方法如下:


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调账


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即:


1.销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


(1)税率使用有误。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的少提销项税,记:


借:本年利润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如果发生多提,则用红字作上述分录。

(2)价外费用未提销项税。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包装费、延期付款利息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来计提销项税,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增值税后,作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交)款(代收、代垫款项)


本年利润(价外费用款项)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视同销售业务来计税。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发工资或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价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应计入福利费用的部分)


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进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


(1)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如果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应作下列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工业企业)


库存商品(商业企业)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擅自扩大抵扣范围。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未转出。企业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有关科目,经检查发现未作转出处理的应进行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4)少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按规定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等(红字)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二、年终结账后的查补调整


对以前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的,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的应补增值税记: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


调整如果涉及非损益科目,按结账前的有关帐务处理方法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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