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稽查账务处理例解【税务稽查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稽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稽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并分别情况对该余额进行如下账务处理:(1)若本账户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则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则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则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例]某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6年1月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5年1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稽查,发现有问题的涉税业务如下:(1)12月1日购进原材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运费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款项为1000元,装卸费100元,保险费100元,货款尚未支付。(2)12月3日进口取暖器一批,作为职工福利,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款项已付。(3)12月5日销售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税额1700元,货物已经发出;开具普通发票一张,取得运输收入1000元,款已收存银行。(4)12月7日没收逾期的出租包装物押金7020元。(5)12月10日支付供电公司本月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元,进项税额510元;当天收取酒店电费1000元冲消公司招待费。(6)12月15日公司提供售后无偿维修服务,消耗原材料500元。(7)12月20日公司将价值10000元产品以成本价8000元发给外省分支机构用于销售。(8)12月27日在产品展销会上将价值10000产品免费给消费者。


  针对上述业务企业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借:原材料(15000+1200×93%) 1611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1200×7%) 2634


贷:应付账款(15000+2550+1200) 18750


  (2)借:应付福利费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3)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


  (4)借:其他应付款 7020


贷:营业外收入 7020


  (5)借:预付账款 24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


贷:银行存款 300


  借:管理费用 1000


贷: 其他应收款 1000


  (6)借:营业外支出 500


   贷:原材料 500


 (7)借:应收账款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8)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对企业进行的上述账务处理,笔者认为存在如下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调账处理。


  (1)根据税法规定,对于购进原材料的装卸费、保险费不应作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应当调减进项税额14元(200×7%)。


  借:原材料 14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4


  (2)根据税法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调账分录为:


  借:应付福利费 17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3)根据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此项业务中取得的运输收入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计算销项税额。由于是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应调增销项税额17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


  (4)根据税法规定,没收包装物的押金7020元不可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并计算销项税额,由于是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应调增销项税额1020元[7020÷(1+17%)×17%]。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2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020


  (5)根据税法规定,此项业务属于转供电,向酒店收取的电费应交销项税额,由于是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应调增销项税额17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


  (6)根据税法规定,外购原材料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时,进项税额应转出,应当调整进项税额85元(500×17%)。


  借:原材料 85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5


  (7)根据税法规定,将应税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省外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按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同类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由于是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应当调增销项税额1700元(10000×17%)。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8)根据税法规定,将自产应税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按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同类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由于是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应当调增销项税额1700元(10000×17%)。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在本期纳税检查过程中,“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借方发生额为零,贷方发生额为6559元,余额为6559元,按照规定,将检查后的“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的贷方余额先抵顶上期留抵,抵顶后的余额作为应当补交的增值税税额。


  (1)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则: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559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6559


(2)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8000元,则: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55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6559


(3)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5000元,则: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55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000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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