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发(1998)44号《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有“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若“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无余额数,则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若“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数,则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若“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应将这两个帐户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即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留抵进项税额部分),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余额指检查期间期末余额,由于执行期与检查期有一个时间差,到了执行期大部分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借、贷方都发生了变化,故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借方余额一般不予认可。而平时纳税人补税大部分采用上述第二种方法进行增值税调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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