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查补交漏税后如何调整账务【税务稽查调整】

近年来,湛江地税局通过结合稽查案例剖析、以案析法等各种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税法宣传工作#8218;震慑力大。不少因过去对税法认识不足而造成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在进行自查自纠工作中,曾有些纳税人向本人咨询过有关问题,特别是有的纳税人提到,对自查补税后有无必要进行调整账务?如何进行调账?下面笔者围绕这个问题谈谈个人见解,与大家共同探讨。


这里所提到的账务调整,指的是纳税人通过对照税收政策自我检查补缴了少缴税款后,或是根据税务机关检查处理结果,对存在问题的错漏账项进行更正和调整。


实质上,这也是税务机关查账工作的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的目的更是为了维护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的正确实施。


事实上,无论是企业自查或是税务机关的检查,查出来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多数情况是因为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一般都反映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核算资料上,并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检查后仅仅只补交税款,不将错漏的账项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会导致新的错误,明补暗退或重复征税的现象必然会发生,账面资料数据与征收金额不相衔接。


比如,查增应征营业税销售收入,若只作补缴流转税金及附加的帐务处理(借:应交税金或其他应交款),而不作调增销售收入和补提应交流转税金及附加,则销售和利润的反映不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已补提的税款及附加,也因帐面反映是冲销应交数而导致“明补暗退”。


又如,查明管理费中有材料购进运费,若只按当期挤占的利润额核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而不相应调增库存材料等成本,则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成本反映不实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已核增的利润又会因材料等成本未作调整的虚数,如数转移至“利润”帐户而导致“重复征税”。


由此可见,企业自查或税务检查后企业补交了税款,企业都很有必要进行调整账务。


那么,应如何进行帐务调整呢?


笔者觉得,企业可按如下原则进行帐务调帐:


对属于税收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的计算口径的永久性差异额,可通过登记“递延税款”帐户的办法核算;

对属于违反财务会计的管理和核算,并导致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款计算不实的错帐,则需进行帐务调整。


调账务时,应做到错在哪里,就在哪里纠正,从而消除账面的虚假数字,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使调整账务后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的应纳税额相一致,具体来说,应区别不同年度、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对属本年度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年度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年度应交税金和财务成果核算真实、正确。以税博客圈(税月如歌圈)为+
对属以前年度的错漏问题,因为财务决算已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账轧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有关账户一一进行调整,一般在当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及相关的对应科目进行调整,期末再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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