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自查中若干争议问题的解决参考思路【税务自查实务】

  一、工会经费计提依据问题。按全部工资与计税工资计提扣除之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工会经费的计提依据应分别按照不同年度的文件确定的标准予以执行。


  二、职工培训时发生的差旅费和食宿费算不算职工培训费之争。


  进行职工培训时发生的差旅费和食宿费,可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扣除。


  四、年金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对提取的80%存入到个人账户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比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人集团公司为员工支付应税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05号)第一条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提取的20%作为留存基金的部分,未实际支付给职工个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应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补缴税款。


  六、个人所得税


  (一)发给员工的多项补贴性收入,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给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企业年金等,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给营销员发放的实物福利、商业保险等,应计入营销员报酬,分别营销员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向客户提供旅游、发放礼品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分红型保险的征税问题。对保险公司发放的保单红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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