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算汇率税法规定刍议 【消费税实务】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很多企业日常经常会发生外汇收支,企业纳税涉及折算汇率的选择,而税法对折算汇率规定比较分散,主要分布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契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中,本文试对其差异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一,税法对折算汇率的规定分析。一是折算汇率规定的差异。发布折算汇率主体差异包括:有些税种有明确的发布折算汇率主体,如印花税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车辆购置税、契税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他税种没有明确的发布折算汇率主体,如土地增值税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房产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按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折算汇率标准差异包括:房产税、契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车辆购置税人民币基准汇价。土地增值税市场汇价、印花税外汇牌价。折算汇率时间差异包括:房产税上月最后一日;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当天或者当月1日;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之日;印花税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企业所得税期末。折算汇率选择权差异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可以选择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而房产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只规定特定日期的汇率,没有选择权。二是折算汇率的规定分析。上述分析表明折算汇率规定差异很大,致使纳税人必须详细记住各税种折算汇率规定差异,才能避免涉税风险。对折算汇率规定差异,有些差异是合理的,例如:流转税规定可以使用当天或者当月1日汇率中间价。充分考虑了税种的特点,流转税基为交易额,有些企业可能金额很大、业务发生频率多,允许使用当月1日汇率,将减少企业的工作量;有些差异不合理,例如:车辆购置税人民币基准汇价、土地增值税市场汇价、印花税外汇牌价,特定汇率的规定,缺乏合理依据;有些差异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历史,如印花税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颁布于1988年,并一致执行至今,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与当时国家实施外汇高度管制国情相符;而近期颁布的税法折算汇率规定呈现统一趋势,如房产税、契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规定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第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推进,我国更多企业日常纳税申报会涉及折算汇率问题,有必要改革汇率不合理之处。统一规范折算汇率使用,既方便纳税人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少成本,又能保证税务机关税收及时征管。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单独颁布外汇准则的做法值得借鉴,笔者建议:税务机关单独发文规定各税种外汇折算汇率规定,同时废止上述文件中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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