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法定减免【怎样缴纳关税】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具体包括:


(1)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①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前,遭受损坏或损失的;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善造成的。


(4)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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