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出口企业异地设外贸公司可多退税 【关税实务】

  现行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大部分企业采用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的形式,也有部分企业是把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由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由于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一、企业直接自营出口举例:如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以化工产品出口为主,2004年度自营出口销售额10461万元(暂不考虑内销货物的销售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7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2004年自营出口销售额10461万元全免。由于退税率的差异,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0461×(17%-13%)=418.44万元,应退税额的计算:①10461×13%=1359.93万元,②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0-(870-418.44)=-451.56万元,取①②两数较小者为应计算的应退税额,则应退税额为451.56万元,①②两数的差额=1359.93-451.56=908.37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451.56-0=451.56万元。


  二、企业委托关联外贸公司出口


  若上述公司在外地有关联外贸公司,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关联外贸公司,关联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461万元,则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0461÷(1 17%)×l7%-870=649.97万元,外贸公司可得到退税10461÷(1 17%)×13%=1162.33万元。税务机关征税649.97万元,退税机关退税1162.33万元,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关联外贸公司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162.33-649.97=512.36万元。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同样的外销收入,却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从征税机关来看,前者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自营出口可征税0万元,后者却能征税649.97万元,相差达到649.97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出口不利于征税机关,因为多征的649.97万元可以作为税收收入任务,对地方财力来讲,也相对有利。


  从退税机关来看,前者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自营出口可退税451.56万元,后者却能退税1162.33万元,相差达到710.77万元。显然,自营出口企业如在外地办理关联外贸企业可多享受国家退税。


  从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外贸公司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451.56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512.36万元,两者相差达到60.8万元。显然,通过关联外贸公司出口对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更加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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