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废旧物资(固定资产等)交什么税?【增值税实务】

  问题:


  公司本月处理了一批废旧物质收入20000元,请问该交什么税?交多少金额的税?


  回复:


  通常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如下规定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应税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分别做了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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