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达标小规模纳税人为何不愿当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实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后,带来的最直接的变化和影响就是:部分年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愿主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除少数经税务机关宣传引导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外,多数纳税人选择了注销。以河南省南阳市为例,达标小规模纳税人主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比例约20%,而选择注销的达标小规模纳税人超过40%。通过对这些纳税人的分析,发现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采选业,商品批发、零售等纳税人比重较大。从纳税人类型来看,主要是个体工商户。


  经过调查,发现达标小规模纳税人不愿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行业的特殊性使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税负有较大增加。如位于增值税链条初始环节的从事矿产品采选、冶炼等初级加工的纳税人,除购进电力及机器设备等可以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外,几乎没有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这些纳税人如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将使税负大幅提升。


  二是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办法存在局限性。现行的简易征收办法适用的范围较窄且征收率仍然维持6%不变。矿产品采选、冶炼加工无法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办法。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征收的达标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按简易征收办法纳税后,税负直接比小规模纳税人高3个百分点,也不愿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特别是销售额处于临界点附近的纳税人(如年销售额50万元至60万元之间),这种倾向性会更加明显。


  三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非依赖性。如位于增值税链条末端的从事商业零售的纳税人,进货渠道分散,基本上为现金交易,一般取得普通发票甚至不索取发票,以换取价格优惠;而销售直接面对消费者,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专用发票依赖性不强。这类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往往采取消极态度。


  四是个别行业经营核算体制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原则发生冲突。如邮政物流业务,按照现行的经营核算体制,由市级邮政局统一配送货物,但仅开具提货单,不提供发票、不申报纳税,由其下设的县(区)邮政局(非法人,报账单位)负责最终销售,每月根据商品出库单申报缴纳增值税。新办法实施后,销售额达标的县(区)邮政局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由于购进环节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使税负由3%提高至17%或略低,显然是这些纳税人难以接受的。


  五是纳税成本的增加影响了主动申请认定的积极性。纳税成本既有资格认定后带来的显性成本的增加,如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两卡一器”等一次性支出和进行财务核算聘请财务人员等存续支出等,也有隐性成本,主要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税务机关的要求提高和违法被处罚几率增大等带来的预期支出等。


  笔者认为,要顺利解决出现的问题,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增值税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一是应对增值税简易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值税简易征收管理办法只是在一些小型水力发电企业、自来水公司等企业运用,适用范围窄,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同时,简易办法征收率没有随着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率进行相应的调整,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一方面应对简易办法征收率作出调整,即将简易办法的征收率从6%调整到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另一方面,应适当扩大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适用范围。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对位于增值税初始链条环节的纳税人开展相关调查测算,对由于执行新的认定标准造成税负增加较大的纳税人,根据其行业或生产经营类别的集中程度,经过分析筛选后将其补充至增值税简易办法适用范围。


  二是调整邮政物流核算办法,使之与增值税运行体制相适配。邮政物流配送企业的现有体制,与其他商业流转企业在实质上并没有差别,邮政物流配送企业既然有商品的同步流转,增值税也应同步体现。因此,应该按照增值税体制的要求对现行邮政物流配送体制进行调整:首先,省一级邮政物流配送部门应纳入税务管理,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商品购进环节应按规定索取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省、市、县邮政物流配送部门均按照规定进行商品购、销等财务核算,进行纳税申报,改变目前只有县级邮政物流配送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方式。最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县级邮政物流配送部门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市级邮政物流配送部门按规定向这些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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