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申请涉税申请

一、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间和程序

1、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纳税人应于每年的3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鉴定工作程序,对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结合纳税人所在地段、经营范围、资产规模等具体情况,按行业分类逐户进行审核鉴定。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对象和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列举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无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三、征收方式的变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随意变更。但对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存在(二)列举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财务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和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对能准确计算收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能自行申报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从下一年度起经重新鉴定后改为查帐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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