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第9章习题四

  三、判断题

  1、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1年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 )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

  3、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一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 )

  4、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 )

  6、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5亿元。( )

  7、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 ( )

  8、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5 000万元时,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 )

  9、上市公司当年亏损,证券交易所应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 )

  10、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 )

  11、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则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

  1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全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

  13、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

  14、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

  15、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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