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

    (一)国产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交通部《关于核定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交财发〔2000〕433号)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换算确定。换算公式为:

    最低计税价格=最低征费额÷10%

    (二)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在国税发[2001]27号文下发前,暂按交通部《关于核定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除以10%确定;在国税发[2001]27号文下发后,暂按该通知所附《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执行(见附件一)。

    (三)对已经缴纳车购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或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以下办法确定: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购税。

    (五)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并按照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通部车购办)《关于报送车辆价格信息的通知》(交车购办字〔2000〕12号)规定的程序,由省级车购费征管部门将有关信息报交通部车购办。交通部车购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发布执行。

    (六)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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