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三)【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销售)费用”、“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账户的明细科目,“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分配明细表”以及有关协议、合同等凭证分析填列此表。


一、有关税收政策:


(一)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②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③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④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⑤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⑦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⑧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己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①房屋、建筑物;


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③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①土地;


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④己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⑦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⑨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规定:


①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07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 1095号)规定: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 113号)规定:


①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a.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b.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c.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d.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e.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③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a.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b.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 [1996] 041号)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53号)规定: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 041号)规是: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二)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2.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3.计价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


(2)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己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


(3)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


4.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与年限


(1)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2)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3)无形资产摊销起始日期问题:


无形资产价值的摊销,应从开始使用之日(入账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受益期限),将其价值平均摊销,并允许税前扣除。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9] 156号)。


(4)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


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上述“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含大连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53号)。


(三)递延资产


1.递延资产的概念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2.开办费的摊销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3.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己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


(2)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15列第17行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


二、填报具体说明


本表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分类填报。


(一)固定资产


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根据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不同进行分类归集,并分别计算出按会计核算的折旧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据此计算出折旧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1.第1列“本期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平均原值或折余价值”:按会计核算的资产原值计算填报。按照固定资产的分类,分别根据年初余额、本年各月末的余额计算全年平均数。


2.第1列第2行:金额等于(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年初原值余额+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额)÷12。


注意事项:开业不足一年,或年度中间歇业的,以实际经营期计算。


3.第1列第3行(第4行):金额等于[计提折旧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年初原值余额+本年末原值余额]÷12。如果纳税人当年经营期或折旧期不足一年,应按实际经营期或折旧期计算。


注意事项:开业不足一年,或年度中间歇业的,以实际经营期计算。


4.第2列“本期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小计列”,填报纳税人本期按照会计核算的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本列=第3列+第4列+第5列+第6列。


5、第3至6列:按会计核算口径的实际计提、摊销数分配填列。


6.第7列“应予调整的金额的资产平均价值”:


(1)填报说明::填报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外的企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2003年以前受赠)、外购商誉和其计提折旧、摊销额以及资产会计计价与税收计价差异的调整额。金额为负数时以“—”表示。


固定资产会计计价与税务计价不一致主要是四个方面:


第一方面,企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与计税处理要求可能不一致,例如,会计核算中将固定资产修理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满足某项具体条件之后应予资本化或分期摊销。对此类差异的处理,可先在附表四第3列第8行做纳税调增,然后再在本表中调增计税资产价值,计算应予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


第二方面,会计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税法不认同这一结果,由此而产生的差异也应作纳税调整。


第三方面,企业在债务重组中接受抵债固定资产的会计计价与计税成本不一致,也产生相应纳税调整。


第四方面,借款费用资本化对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影响。


(2)操作实例:


例如,A公司欠B公司230万元,通过协商A公司决定用市场价值180万元,账面价值为160万元的固定资产偿还此债务。


B公司收到固定资产后会计核算:


借:固定资产230万元


贷:应收账款230万元


B公司收到固定资产后,会计上对该项固定资产计价为230万元,企业所得税政策上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为180万元。如果B公司没有其他方面的差异,180万元一230万元=-50万元,通过本列第3行反映。


8.第8列“本期资产计税成本”:


(1)填报说明:本列主要反映有关固定资产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确认的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值,主要用于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8列(本期资产计税成本)=1列(资产的平均原值或账面历史价值)+7列(应予调整的资产平均价值)(调减的以“负数”表示,如资产评估增值、2003年以前的捐赠资产以及商誉的摊销;调增的以“正数”表示,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等)。并按其固定资产的分类分别填入本列2至4行,合开数填入本列第1行。


9.第9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


(1)填报说明:本列主要反映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其中,本列第2#8218; 3#8218; 4行金额=第8列对应行次×税法规定的年折旧率或年摊销率。


10.第10列“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


(1)填报说明:反映会计核算中实际计提的折旧额(2列),扣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的差额,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列金额=第2-9列。并按其固定资产的分类分别填入本列2至4行,合计数填入本列第1行。本列17行合计:(正数)填入附表四第3列第8行;负数填入附表五第17行。


(3)注意事项: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纳税人,如对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事项,未建立相应备查簿或台账对差异进行记录或确认的,则不予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


11.第11列“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1)填报说明:本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形成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递延税款贷项)在本期转回数(递延税款借项)。并按其固定资产的分类分别填入本列2至4行,合计数填入本列第1行。


本列17行合计(正数)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8行,负数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


12.第12列“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折旧或摊销”:


(1)填报说明:填报会计核算已列支的折旧或摊销,但按照税收规定不得在本期扣除的数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第10列,本列金额=第10列。并按其固定资产的分类分别填入本列2至4行,合计数填入本列第1行。


13.第13列“以前年度结转额”:


(1)填报说明:本列主要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时间性差异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纳税年度的上一年度申报的“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额”。


14.第14列“本年税前扣除额”:


(1)填报说明:填报以前年度调增结转的折旧在本期的扣除额,本列第17行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分析计算。


(3)注意事项:建议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情况建立相应的台账,详细列明每年会计核算中计提的折旧,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扣除额,以及结转情况。


(4)操作实例:


例如:某企业某一项机器设备原值为100万元,不考虑残值,会计折旧年限5年,每年计提折旧为2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每年允许税前扣除折旧额10万元,前5年每年会计多提折旧20-10=1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并逐年结转至以后年度;第6-10年,每一纳税年度会计上不再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企业所得税政策,允许每年扣除10万元,通过此列填报。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额”: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会计核算上己作处理、并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折旧累计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列=12列++13列一14列。并按其固定资产的分类分别填入本列2至4行,合计数填入本列第1行。


(二)无形资产


根据本表分类,将无形资产分为7项,具体填报说明和要求与固定资产基本一致。


(三)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主要是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外的资产,与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所指的递延资产差不多,分为开办费、1年以上的长期待摊费用以及需要在以后年度递延摊销的其他支出三类。包括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修理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租金支出的调整等。一般情况下,会计上已作当期费用处理,但税法规定应在以后年度摊销,具体的填报方法参见固定资产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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