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怎么理解?_增值税处理技巧

一、关于应税固定资产。你所说书上的规定出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文件。看此文件很容易让人理解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按照4%减班半征收增值税,这是错误的理解。因为文件所说“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免征增值税,其中一个条件不符合就属于“应税固定资产”,就按照4%减班半征收增值税。
 “应税固定资产”的解释来源于:1、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税法一〉;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这种征收方式属于简易征收办法。如果纳税人有应税固定资产收入,其应纳税款必须按时交纳,即使申报当期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的货物当期进项大于销项,应税固定资产应纳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的货物当期进项税额的。

二、按照4%征收,但要注意把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税收入=含税收入/1+4%)。
三、提增值税时,增值税=计税收入×4%×1/2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1、计税收入填在5行“简易征税办法销售额”
2、按照4%计算的增值税填在21行“简易征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按照2%计算减征额填在23行“应纳税额的减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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