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出口退税的原理在于: 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相应的销项税额为零。正是由于销项税额为零,使得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实际的抵扣,因此,需要以退税的形式使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实际的抵扣。所以,出口退税并不是退还“销项税额”,而是退还进项税额。 目前,在实务上,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17%、13%)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比率。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实行“免抵退”方法的生产企业,在会计上应当增设如下增值税专栏: 1、“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专栏 2、“出口退税”贷方专栏 另外,以“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核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当期应退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1、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根据“当期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根据“当期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这笔分录,才是真正的退税,根据“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可得知,退的是期末未抵扣完的留抵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和,即税法中规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 出口销售额 * 退税率)。 而出口货物实际执行的“超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被计入了“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如果将该部分数额与“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数额相加,其实也就是内销情况下,应当交纳的销项税额。 所以说,“出口退税”贷方专栏反映的并非真正的退税,而是出口货物较内销货物因执行税率的不同而少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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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请解释一下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表示的意义._增值税处理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