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上年度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何做_增值税处理技巧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情况可如下进行会计处理:

1、调整多计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600元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 600元

2、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 600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 600元

3、补计少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088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0 088元

4、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 688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 688元

5、涉及上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及法定公益金的(假设全额调整、且提取比例分别为10%和5%)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 2 568.80元
借: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金 1 284.40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 853.20元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2006年1月1日起,法定公益金不再提取,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贷方余额应当转为任意盈余公积金。故这里对法定公益金的调整计入“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金”科目中。

6、交纳补税及税收罚款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 6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0 088元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及罚款 7 400元
贷:银行存款 33 088元

需要说明的是,题中涉案发票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 600元,按题中信息加罚一倍罚金应当为5 600元,两者合计为11 200元,与题中提供数据“13 000元”不符。

因此,上述回答假设补交增值税税金5 600元,罚款7 400元(13 000 - 5 600)。如实际数据与上述回答有出入的,请自行修正相关数据即可。

关于补充问题。

确实,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于税务稽查补交的增值税,也应当补交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罚款不作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因此,题中:

应补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600 * 7%(假设适用该税率) = 392元
应补交的教育费附加 = 5 600 * 3% = 168元

编制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6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92元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68元

同时,该些补交的税费可以在计算补交所得税时作出调整。

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 (74 400 - 392 - 168) * 27% = 19 936.80元

但是题中补交的所得税未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因素的影响。你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交涉。

在补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正文后续会计处理的相关数据,请自行计算修正。

关于“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的规定: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1、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因此,题中冲回的进项税额(由于是持“假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应当视为冲回错计的进项税额),不应当通过“进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核算,而是应当增设“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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