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 1、企业因销售商品而出租包装物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价位费用,一并计入销售额中,计算交纳增值税; 2、企业因销售商品(除酒类以外)而出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但是,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回的押金,应当按照所包装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这里,“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为限,超过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注意,上述计入应税销售额中的租金及押金,应当还原为不含税价格后再计算应交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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