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购税计税价格怎样确定

  【问题】

  今年8月,我从一家小规模纳税人那里买了一辆1.6排量的小轿车,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是98000元。当我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征收人员给我确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是95145.63元(98000/1.03),而我自己计算的计税价格却是83760.68元(98000/1.17),如果以计税价格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车辆购置税,那么我就多缴了569.24元的车辆购置税。请问,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该如何确定?

  【解答】

  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应该按照下列规定来确定: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包括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三部分;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明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要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在纳税申报表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一栏内,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在“申报计税价格”一栏内,分别按下面的要求填写,即在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除以1.17来填写;进口自用车辆,填写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三部分的合计数;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除以1.17来填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和《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的要求,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发票上的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作为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也就是说,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车辆,其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价税合计额/(1+征收率),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的车辆,其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价税合计额/(1+税率)。又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出口货物零税率和部分货物按照国家规定实行13%的税率外,其余税率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3%。因此,经销商为消费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该经销商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一律按3%的征收率换算计税价格。如果该经销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按17%的税率换算计税价格。

  上述姜先生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轿车,因此他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应该是95145.63元(98000/1.03),所以征收人员确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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