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车辆办公使用报销相关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个人车辆为企业办公使用,企业每月为员工报销的汽油费等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文件,符合文件规定的公务费用扣除单位的员工因公务用车改革而发生的标准内的公务费用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企业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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