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出口退税额【出口退税计算】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率


根据国务院[1995]29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按以下税率计算退税: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退税率由10%调减为6%;


(3)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退税率由14%调减为9%。文件还规定,2001年12月31日前(含31日)未退税的,继续按原规定的退税率退税,并结转到2001年1月1日后,经税务部门严格审核,按出口时间的先后办理退税。


(二)关于出口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1)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记载的,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货金额和进项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计算应退税额。其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2)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业务,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应退税额:


①销售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②销售金额×税率lt;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售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销售金额是指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和外汇牌价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例.某进出口公司购进货物一批,进项税额105万元,适用税率17%,当期内销收入500万元,外销收入800万元,计算其应退税额。


(1)计算当期内销收入销项税额,并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500×17%=85(万元)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105-85=20(万元)


外销收入的销项税额=800×17%=136(万元)


136万大于20万,应退税额为20万元。


(2)若外销收入为100万元,则其销项税额为100×17%=17(万元)


17万元小于20万元,应退税额为17万元。


则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105-85-17=3(万元)


通过上述举例,退税人在计算应退税额时需要注意,当企业兼霄出口和内销货物,当不能对出口货物单独设账计算进项税额时,不能将当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都视为退税额,而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进项税额后,再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与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进行比较,确定其应退税额,以免出现多退的错误。


(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标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普通发票,发票所列的销售额含增值税,因此,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6%)×退税率


(4)出口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出口标准退税的货物,其进项税额均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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