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退税计算详解【出口退税计算】

  (一)、内资生产企业(含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 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 汇人民币牌价×( 增值税 税率 -退 税率 )。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 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退 税率 时:

  当期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二)生产企业以" 进料加工 " 贸易方式 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按如下公式 计算"免、抵、退"税: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 海关 核销免税进口料 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公式所列的"当期 海关 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原则上以核销时海 关计算免征 增值税 的价格掌握。

  (2)其余"免、抵、退"税公式按前述公式执行。

  上述公式中的"本期"是指"本半年(季、月)"或"本年", "上期"是指"上半年(季、月)"或"上年"。

  (三)无 进出口 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 的计算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2)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外 销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全部货物销售额)

  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应退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 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

  (四)对外修理修配的 出口退税 计算(外贸企业)

  应退税额=修理修配金额×退税率。

  (五)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算:

  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 发票 进项金额+工缴费 发票 金额) ×退税率

  (六)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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