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及纳税筹划[1/4]

  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这四大类商品是: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运用税负转嫁手段将税收负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科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这是因为: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凡开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准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②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征税范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消费行为。这就决定了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消费的需求。所以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不存在给予减免税的照顾问题。

  进项税额方面的优惠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里包含两层意义:

  一是进项税额是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发票上注明的,而不是计算出来的,但有例外(购进农产品支付的运输费,收购废旧物资除外)。二是进项税额表示销售方在购买货物时,也同时支付了货物所承担的税款。进项税款对纳税人的节税优惠主要有:

  1.购买对方产品时,只要对方有增值税发票,且所购货物为抵扣产品,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用来抵扣。

  2.如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三,纳税人被确定为是混和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并经批准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则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等于买价乘以扣除率。这里所说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其中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4.免税农产品的抵扣特例

  根据规范化增值税的要求,购进的免税货物是不能予以抵扣的,这是增值税的一项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各国对免税农产品一般都做为特案处理。这是因为:第一,各国农民大多都是分散经营的,对其征收增值税非常困难。因此,大部分国家对农民都免征增值税。第二,农民本身虽不缴税,但生产农产品的投入物是征税的,故农产品的价格中含有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税款不予扣除,则会使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单位和经营农产品的商业单位存在着重复征税因素。为此,国家增值税允许扣除购进免税农产品价格中所含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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