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的另一种思路[1/2]

  案例

  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工人58人,其中管理人员11人,年销售收入为400万元(不含税)。其中,该厂在销售过程中,有一半的购货单位需要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半的购货单位仅需要其开具普通发票。该厂所购原材料适用税率为17%,且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原材料购进数量比较小,金额仅占销售收入的20%.该厂生产的产品是一种附加值高的技术产品,产品毛利率为30%,适用税率为17%,全年累计应缴纳增值税约为52.6万元。经测算,该厂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高达13.15%.

  为了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该厂安排了两套税收筹划方案。一是保留老厂现有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在保留老厂的基础上重新注册一个新厂,因为新厂年销售收入没有达到180万元,可以不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使用普通发票。

  这样将原由一个厂分担的业务由老厂和新厂两个厂来共同承担,即老厂生产的产品销售给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新厂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

  假如老厂全年销售收入为230万元(不含税),则老厂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为:230×20%×17%=7.82(万元);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则老厂应缴纳增值税为:230×17%-7.82=31.28(万元);

  新厂因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年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70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70×6%=10.2(万元);

  老厂和新厂合计全年应缴纳增值税为:31.28+10.2=41.48(万元);

  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41.48÷400×100%=10.37%;

  老厂和新厂全年合计比原来少缴纳增值税为:52.6-41.48=11.12(万元)。

  从这个方案可以看出,该厂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低了2.78个百分点,可以少缴纳增值税11.12万元,税负比原先减轻了很多。

  讨论

  思路一:原案例以增值税税负轻重作为纳税筹划的主要出发点,需要指出的,税负轻重只是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一个重要指标,而不是最终选择标准,纳税筹划方案的最终选择标准应该是企业的税后净利润。

  假如上述老厂是在2005年8月新办的企业,安置下岗工人占总人数的30%以上,根据当时的税法规定,企业可申请享受自2006年到2008年3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全免的税收优惠待遇。而新厂是2006年新办的,根据当时的税收文件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优惠减免。

  我们来分析一下上述两个方案在2007年的税后净利(在此假设除材料费外的人工费和期间费用占收入的50%)。

  方案一:税后净利为:400-400×20%-400×50%=120(万元)。

  方案二:派生分立后的老厂税后净利为:230-230×20%-230×50%=69(万元)

  新办厂的税后净利为:(170-170×20%-170×20%×17%-170×50%)×(1-33%)=30(万元)(其中170×20%×17%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计入成本部分)。

  方案二的税后净利为:69+30=99(万元)。

  从上可以明显地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税后净利21万元,设立新厂显然不是最佳方案。

  如果老厂和新厂皆无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新设方案也不一定是最佳的,分析如下:

  在分立前后皆无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有如下结果:

  方案一:税后净利为:(400-400×20%-400×50%)×(1-33%)=80(万元)。

  方案二:派生分立后的老厂税后净利为:(230-230×20%-230×50%)×(1-33%)=46(万元)。

  新办厂的税后净利为:(170-170×20%-170×20%×17%-170×50%)×(1-33%)=30(万元)(其中170×20%×17%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计入成本部分)。

  方案二的税后净利为46+30=76(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明显地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税后净利少4万元,新设方案也没有太多优势。

  思路二: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工业企业的税收安排应该是建立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础上的,即新厂的不含税售价应该是建立在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基础上。

  在前文案例中,原来不含税的170万元的售价,在新设厂后,因为客户有一半仅需要开具普通发票,就说明这些客户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无需降价也能销售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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