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节税技巧[1/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项目很多,我们选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个常规项目,来谈一下节税技巧。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二:一是平均发,也就是让员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从而适应较低的税率,来减轻税负;二是分开发,即把员工的报酬分为工资和奖金两大部分,均衡地发放,来减轻税负。
  
  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我们来看看工资薪金的节税技巧和效果。
  
  【案例1】平均发放工资,员工就不用纳税了
  
  某糖厂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一年只有四个月的生产时间,生产期间三班倒,忙得没日没夜,职工平均工资为4000元/月;其余八个月,职工没事干,每月发500元生活费。
  
  糖厂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这样的:
  
  生产期间,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4000-2000)×10%-25=175(元)
  
  这四个月,每人共纳个税700元。其余八个月,每月领取500元因不到起征点,不纳税。
  
  其实这样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又明确: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糖厂是季节性生产企业,属于国家圈定的特定行业,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员工的纳税情况就会随之发生变化:
  
  员工每月平均工资=(4000×4+500×8)÷12=1666.67(元)
  
  月平均工资没有达到2000元的起征点,不用预缴税金;到年底算总账时,个人工资总额不超过24000元,也不用计算税金了。所以,依据国家规定改变计税方式,糖厂员工就不用纳税了,每年人均节约个税700元。
  
  【案例2】年终奖发整数能节约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年终奖按发放额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应的税率,那么发放多少就很有学问,因为多发1元钱,就可能多交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是几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举例讲解:
  
  张某得年终奖6000元,李某得年终奖6001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张某的年终奖6000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元,适应税率为5%,没有速算扣除数。
  
  张某应纳税额=6000×5%=300(元)
  
  李某的年终奖6001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08元,适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李某应纳税额=6001×10%-25=575.1(元)
  
  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除以12后超过500元,就适用10%的税率,比张某多交275.1元的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张某得年终奖240000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0%;李某得年终奖240001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5%。那么,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比张某多交11000.25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试算除以12个月后会落在哪一档税率区间,再来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卡在临界点上,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6000元(满足5%的税率)、240000元(满足20%的税率)等,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甚至是6分钱,因为这6分钱除以12后,仍然可以四舍五入变成1分钱。这区区1分钱可以让你的年终奖适应税率提高5%。这1分钱在理论上称为临界点。
  
  我们曾经手的一个企业,年终奖“发整数”,一下子节约了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从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工资薪金”项目,遵循“平均发、分开发”的原则,并考虑临界点,就能减轻一定的税负。
  
  劳务报酬–“外快收入”的节税筹划也是以分为主。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每次收入在20000元以内,按20%的税率纳税;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按30%的税率纳税;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40%的税率纳税–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鉴于劳务报酬具有“一次性”(完活一次结算)、“多样性”(在多家取得)和“数额大”等特点,我们的节税思路也是分–“化大为小”。案例讲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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