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避税天堂”避税不再容易[1/3]

  

  愈演愈烈的利用离岸金融中心避税这个世界性难题,近年来,国际社会纷纷掀起“查税风暴”,直指“避税天堂”。中国政府也开始采取措施,一方面通过立法弥补反避税法律空白,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了与税收协定国的情报交换力度,以遏制利用“避税天堂”避税的行为。

  情报交换“换”回900万元税款20世纪50年代以来,离岸金融中心异军突起,这个最初为逃避监管而产生的离岸金融市场,在国际资本流动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的情况下,不少国家开始有意识地在本国设立离岸金融市场,试图获得提高金融服务收入、资本流入以及增加本国金融服务业就业等利益。198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先后批准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在国内试办离岸金融业务。

  但是,在离岸金融中心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其避税功能也被大肆利用。有人形容,离岸金融中心就像一块磁力无穷的大磁铁,将各国的税款疯狂地吸引过去。

  去年9月,我国一笔900多万元的税款就差点被其“吸走”。

  2003年3月19日,我国一家内资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8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是液化天然气的生产和销售。2006年7月1日,该公司原有的两个控股公司和位于离岸金融中心D国的D公司签署了合资协议,D公司购得了该内资公司33.32%的股份。就在合资协议签署27天后,上述投资三方又签署了增加投资的协议,D公司持股比例由此降为24.99%.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方投资比例低于25%的,按内资企业对待,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绝大多数企业都希望通过与外商合资,以享受到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D公司只要再追加万分之一的投资,就能够享受我国的优惠政策,但它的投资比例为何恰恰是24.99%?这是巧合还是人为策划?

  2007年6月,在与该内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仅一年的时间,D公司就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4597万美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24.99%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去,获益1217万美元,收益率高达36%.经调查证实,如此高的收益率并非企业实际经营成果,而是按事前的合同早已约定好了的。

  当D公司准备将转让股权所得汇出境外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要求其出具税务部门的售付汇证明。该公司相关人员便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其理由是,根据中国和D公司所在国税收协定之规定,转让除不动产、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相关缔约居民国征税。也就是说,D公司该笔4597万美元的股权转让款只在其所在的D国纳税。但我税务人员认为,D国是否对上述转让款有征税权取决于D公司是否构成其居民,而D公司提供的两份居民身份证明并非来自D国最高税务管理当局,不能作为税收执法依据。

  因此,我税务人员围绕居民身份的确定及税收协定条款的适用问题展开调查。有意思的是,D公司提供的证据竟证明该公司的三位董事同住在一个房间,这个国际玩笑开得实在有点儿大了。

  根据我国和D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发生在我国的财产转让收益我国没有征税权,此项所得征税权在对方。然而,D公司所在的国家是离岸金融中心,其国内法对此项收益又不征税,此项所得明显存在双重不征税的问题。而就在D公司是否构成D国居民的身份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购买D公司股权的中方企业却多次催促税务部门尽快答复是否征税并希望税务部门配合办理付汇手续。否则,根据股权转让付款协议,如果不按时汇款,中方企业将额外支付高额利息。

  为了避免中方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又确保我国的征税主动权不丧失,国家税务总局立即启动情报交换机制,开展对D公司居民身份的取证工作,判定对其是否可以执行双边税收协定。

  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离岸金融中心一般不会主动配合提供情报。经我方三次催促,对方税务当局对我方情报请求做出了正式回复,证明D公司不是D国的居民公司。D公司不是D国的居民公司,就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其在华投资活动中的所得须按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就这样,一起利用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税收协定规避我国税收的企图,被及时发现并制止,险些被离岸金融中心“吸走”的900多万元税款,悉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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