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方式的消费税筹划

  由于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门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销售给下属经销部的价格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的几个政策问题进行了规定:

  1.对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2.对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问题规定:

  (1)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案例一:苏源酿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地批发商,2002年度实现销售23500万元。考虑到本市的零售商和部分消费者也到厂里来直接进货,经常造成工作上的差错,企业也因此蒙受不小的损失。2003年厂领导决定成立一个经销部,专门负责本市的零售业务。为了加强对经销部的管理,总厂对经销部实行物流分类管理,财务统一核算的思路。

  2003年度,经销部的两名职工采取积极的营销策略,取得了明显的销售业绩,全年共向本市的消费者20 000市斤(1 000箱)。

  2004年4月18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到,苏源酿酒厂对该企业2003年度的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设在本市的经销部的计税上存在问题。该厂按照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核算,每箱40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财务人员按每箱400元的价格作为经销部应纳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按照税法规定,应按经销部对外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经销部2003年应缴纳消费税为(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25%):

  1000×500×25%+1 000×20×0.5=135 000(元)

  对此,苏源酿酒厂的领导表示不理解,税务稽查人员解释:该厂问题的关键是经销部的会计核算方式不正确,如果采用独立核算方式,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在这样的情况下,经销部应纳消费税为:

  1000×400×25%+1 000×20×0.5=110 000(元)

  如果苏源酿酒厂采用独立核算方式,就可以节税25000元(即135 000元-110000元),同时还可以避免被确认为偷税而遭受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美芳化妆品厂是一家新办的日用化学品生产企业,既生产化妆品,又生产护肤护发品。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2003年4月稀薄成立以来就产销两旺,到年底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945万元的喜人成绩。

  但是,2004年4月18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美芳化妆品厂的消费税专项检查,发现该企业偷税77万元却使该企业的负责人成明大吃一惊。

  原来,该企业2003年度生产化妆品595万元,护肤护发品350万元。由于该厂的生产没有做出计划,而是根据所接的订单进行生产的,在生产的过程中,并没有将不同产品的料工费进行具体的划分;在财务上也没有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额,财务人员只是根据发票的开具情况,再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表所列的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适用税率为8%分别计算缴税的。那么,依税法规定,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产品成本和销售情况的,应该就全部销售额按最高税率,即30%计算应纳消费税,而不能以8%的低税率计算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应纳税额。

  因此,该企业2003年度应该补缴消费税为:

  3 500 000×(30%-8%)=770 000(元)

  案例三:金龙酒业公司以生产多种酒而见长,主要生产粮食白酒、碳酸汽酒、活血提神药酒。但是该企业多年来的销售形势一直很好,但是经营业绩(利润)就是提升不上来。以2003年为例,公司共计实现销售额9 000万元而利润只有401万元,销售利润率不到5%.公司董事会多次查找原因,但是没有结果。

  公司的总经理李昶怀疑纳税方面有问题,因为他与其他兄弟厂曾作过比较,别的企业的税收负担都没有自己企业高。对此,2003年初他曾与公司的财务经理交流过,财务经理王亮认为本企业严格按照税收法缴税,不会有问题。但是李经理总是有点不放心。2004年1月8日,李经理请普利安达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专家来公司进行纳税风险评估。

  税务专家小方对公司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白酒、碳酸汽酒、活血提神药酒,但是在会计核算上却是合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全年共缴纳消费为:

  9 000×25%+2 000×1 000×2×0.5=2 450(万元)

  2003年全年销售额9 000万元中包括白酒销售2 000吨,销售收入4 600万元;汽酒1 900万元;药酒2 500万元。

  小方认为,如果将三种产品分别计税,则三种酒应纳消费税为:

  粮食白酒纳税额=46 000 000×25%+2 000×l 000×2×0.5=1 350(万元)

  碳酸汽酒纳税额=19 000 000×10%=190(万元)

  活血提神药酒纳税=25 000 000×10%=250(万元)

  合计纳税总额l 790万元。公司就可以节省消费税660万元(即2 450万元-1 790万元)。

  为什么要将三种酒合并计税呢?小方向公司的财务经理了解具体情况,财务经理王亮介绍说,“我也知道三种酒的适用税率不同,应该分别计税,但是分别计税的前提是销售时分别开票,财务上分别核算。但是本公司对三种产品的生产没有进行具体划分,财务上无法对每一种产品的料、工、费进行具体的划分核算”。小方明白了,该公司税收上的问题不在税收本身,而上公司没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不能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分析点评:

  消费税是与增值税、营业税一道对个别特殊行业、个别产品进行调节的税种,因此在税目税率的设置上刚性很强,但是,这并不是说就不存在筹划的空间。在消费税的税率方面进行税收筹划,首先要注意不要人为地“从高适用税率”,其次才是在一定幅度内采用一定的方法降低税收负担问题。

  (一)公司是否独立核算是利用公司筹划税收的关键

  在案例一中,问题的关键是经营部的核算方式,如果经销部为非独立核算形式,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那么,企业仍需要按照经销部对外销售的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则起不到节税的效果。

  税法对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则没有限制。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那么,从整个生产和销售链的角度来看,可使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因而,相关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等特殊情况下,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

  (二)分开核算是筹划兼营业务的基础

  进行正确的税收核算,降低纳税成本是企业最低层次的税收筹划,这是每一个企业都必须做到的,这也是最基本的税收筹划。对于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1.凡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根据产品所对应的税目,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所规定的税率(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不同税率分别征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所谓“从高适用税率”,就是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时,就以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最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

  3.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者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所谓“兼营”,就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并分别纳税,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税。

  而金龙酒业公司由于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为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提供基础,从而大大地增加了税收成本660元[即(1 900元+2 500元)×(25%-10%)].

  企业会计人员应针对消费税的税率多档,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正确进行必要的合法核算和分开核算,以求达到合理筹划目的。当企业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增出企业的税收负担。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核算方式的消费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