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设计:既要节税也要调动职工积极性

  在10月24日《中国税务报》上看到《工薪个税筹划:锁定最低适用税率》一文,文中列举了四种通过不同方式发放工资薪金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受该文第四种筹划方案启发,根据文中的前提条件―――纳税人全年收入24000元,笔者也拟订了三种筹划方法,具体说明如下。
  方法一:纳税人每月工资为1300元,年终得到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元,在年中某月多发放一次奖金,奖金数额为24000-1300×12-6000=2400(元),则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1300-800)×5%=25(元),年中发放奖金的月份应纳税款=(1300+2400-800)×15%-125=31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款=6000×5%=300(元),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款合计为25×11+310+300=885(元)。
  此种方法和文中的第四种方法相比,少缴纳税款230元,筹划效果很明显。原因就在于抓住了筹划的重点―――年终一次性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要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为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所以纳税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实际适用税率是全额累进税率。正是此项规定,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当纳税人的奖金数额在临界点附近时,如6000元(500×12=6000元)、24000元(2000×12=24000元),奖金的增加会带来个人所得税更大幅度的增加。例如,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元,应纳税款为6000×5%=300(元),奖金为6001元时,适用税率为10%,应纳税款为6001×10%-25=575.10(元)。所以我们应该使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较低的税率,才能做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在这筹划方法中,年中发放奖金使当月适用税率达到15%,如果取消年中奖金,平均分配到各个月份,就会进一步减少应纳税款,由此得到第二种筹划方法。
  方法二:纳税人每月工资收入1500元,年终奖金6000元。每月工资收入1500元,应纳税款=(1500-800)×10%-25=4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年终奖金应纳税款=6000×5%=300(元),则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款合计为45×12+300=840(元)。此种方法比上一种方法少缴纳税款45元,其原因主要是平均分配每月的收入,使个人所得税适用较低的税率。但是,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平均分配月工资不容易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在全年收入不变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变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设置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来适当调整月份间工资的分配,使纳税筹划在实际中得到更大的应用空间。
  方法三:纳税人每月工资为13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剩余2400元可以作为各种名目的奖金在某月份发放,原则是使当月纳税人的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不超过10%以确保筹划效果,即纳税人当月收入不超过2800元。例如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1500元,另一部分为900元,则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5×10=250(元),(1300+1500-800)×10%-25=175(元),(1300+900-800)×10%-25=115(元),年终奖金应纳税款为300元,合计250+175+115+300=840(元),这种方法与方法二的税收负担一样,但是工资薪金分配上更加灵活,更适合企业采用。
  以上三种筹划方法都抓住了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重点,使年终一次性奖金部分按照5%的低税率纳税,确保了纳税筹划的效果。尤其是方法三,既保证了纳税筹划的效果,又能通过设置奖金来调动员工积极性,较适合在企业中应用。
  由以上几种筹划方法,我们可以看出,工资薪金的税务筹划重点是使纳税人的大部分收入适用较低税率,尤其是要抓住全年一次性奖金,避免使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较高税率。而且,筹划也不一定就要按月平均发放工资,重点在于使每月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最低,例如方法三,这也增加了税务筹划的实用性,更容易为企事业单位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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