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内纳税筹划的方法(三)

第十节 企业分立纳税筹划方法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法分为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企业,原企业存续;二是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人两个以新设企业,原企业解散。企业在分立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各方面的税收问题,筹划得当会极大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企业在筹划时应该注意的是,企业分立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发挥生产专业化、职能化的优势,促进企业生产能力的提高。当然,也有的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税负而进行分立。此外,还必须考虑企业分立而带来的其他方面的支出或负面影响,通过综合比较后,择优确定企业分立的方案。下面就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纳税问题做一个系统的筹划。

一、分立的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在比例税率条件下分立产生的所得税筹划机会取决于各方适用税率不同的条件,目前,我国对于一般的地区的企业适用33%的税率,而对设于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区的企业则适用15%的所得税率。如果分立各方的适用税率不同,则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在广州市区的某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于经营的需要,企业准备扩大经营规模,其纳税筹划方法是:在广州市开发区等低税率地区设另外一个企业,并保持在高税率市区和低税率地区均设有营业场所。这样,企业的部分业务就可以分到了低税率地企业,并可以很轻易地通过转让定价将高税率地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的企业里。

二、支付方式的筹划

由于进行企业分立时,交付方式不同,税务处理的方式也不同,其税负也不同,因此企业进行分立时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支付方式,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分立业务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立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由于支付方式的不同,导致所得税处理方式也不同,如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是不缴纳所得税,被分立企业亏损是否能够得到弥补等等问题,我们都必须进行恰当的筹划。

在具体做法上我们还可通过分立规避高税率。现行企业一般的所得税税率为33%,年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税率征所得税;年所得额3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税率征所得税,可用分立的方法,将企业相关产业分化成2个或2个以卜适应低税率的企业,使整体税负降低。此法同时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等累进税率的税种。

例如,某药品生产企业,兼营生产避孕药具等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该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其中免征增值税的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为150万元,进项税额为40万元,(其中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外购材料进项扣除税额为10万元),经扣除各项费用,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其中避孕药具等免税项目所占比例为25万元。

对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法是:将生产经营避孕药品及用具的部门分立出来设立新的企业,该筹划具有两方面的实际意义。

从所得税角度来讲,两家分立的新企业,一家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而另一家则为25万元,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为:

95×27%+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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