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湖南国税)

  一、业务概述
  根据纳税人的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纳税资料提供以及所得税申报等各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采用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办理时限为当年3月底前。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信息录入系统,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
  2、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或实地调查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企业上年征收方式信息(新办企业无此信息)
  (2)企业所得税上年度申报表(新办企业无此信息)
  (3)纳税人查补信息(新办企业无此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5)工商营业执照信息
  (6)税务登记信息
  2.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纳税人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生产经营等情况。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鉴定结果,签署征收方式鉴定意见后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送达纳税人一份,将其他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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