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登记(湖南国税)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证件是否有效。
  (2)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扣缴义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协议合同等审核是否属逾期办理扣缴登记,如逾期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后再办理登记事项。
  2.核准、发放证件
  符合条件的,核准纳税人的扣缴义务登记信息。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经系统核定其扣缴税种;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经系统录入扣缴登记信息。
  收取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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