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缴税指南(湖南国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中央税种,收入归中央所有。
  车辆购置税是2001年1月1日开征的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
  1. 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 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两轮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 电车。
  (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汽车;
  (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汽车。
  4. 挂车。
  (1)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5. 农用运输车。
  (1)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电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电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四、计税依据
  1.以实际购车价格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3)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2.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馆员是指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3.以核定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
  (2)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的车辆。
  (3)免税车辆在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4)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5)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6)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五、计税方法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六、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七、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 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逾期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纳税地点
  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向所在地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办税地点详见本局网站公告)。
  九、税收优惠
  (一)车辆购置税的免税,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定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5.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6.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7.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8.农用三轮车,免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车辆购置税的减税,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2009年1月20 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0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1)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2)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3)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4)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5)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3.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十、纳税申报资料
  (一)征税车辆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1.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免(减)税车辆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6.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7.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防汛专用车辆还应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1套和防汛专用车证。
  十一、纳税申报流程
  (一)网上预申报流程
  
  (二)一般申报流程
  
  机动车辆经销商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国税机关传输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后,应当为购车消费者打印项目填写齐全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作为其纳税申报资料
  (三)免税申报流程
    
  十二、退税管理
  (一)退税情形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 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4.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二)退税申请及其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缴税凭证、开户银行全称及账号、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下列情况还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三)退税款的计算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四)退税业务办理流程
    
  十三、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的档案变动管理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纳税人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纳税人发生变动的情形。
  “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纳税人名称、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发生变更的情形。
  (一)车辆转入
  纳税人应先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然后持①纳税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②《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转出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④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资料清单、⑤车辆档案(仅指外省转入的),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转入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二)车辆转出
  纳税人应先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然后持①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②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③二手车交易发票、④完税证明等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三)车辆过户、变更
  纳税人应先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过户、变更手续,然后持①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②《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完税证明正本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十四、换(补)完税证明办理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应当先在《中国税务报》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分不同情况持纳税人身份证明以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证业务:
  (一)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二)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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