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四类失业人员能领《再就业优惠证》

天津出台多项政策鼓励下岗人员灵活就业  

    ○持证个体经营最长可减免三年税费最多累计发放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持证人员占职工总数三成以上最多发放百万元贷款

    ○困难企业“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保可享受三项补贴

    ○部分企业招用持证失业人员最长可减免三年税费并享受三项社保补贴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昨天出台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本市将继续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不断完善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调整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加强管理。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包括: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破产关闭企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尚未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问题。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本市范围内适用。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人员,在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新办贸易市场和生鲜食品超市的经营摊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3年内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转军人,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累计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从事个体经营在信用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信用担保条件的免除反担保。进一步完善信用社小额贷款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根据银行贷款有关规定,由银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研究制定对上述贷款的担保补偿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按照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对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不超过6个月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根据领取营业执照期限,给予上述人员不超过3000元的扶持资金。

    鼓励灵活就业。

    对困难企业的“4050”下岗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失业和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过失业保险,家庭人均收入较低且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和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用社会保险的连续性保持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当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以每人每年4000元(上下浮动20%)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执行尚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对进入社区的商业企业和新开办的生鲜食品超市,可认定为商贸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对进入社区的商业企业3年内免予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分别给予养老、失业和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执行尚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非服务型企业当年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完善就业援助制度。

    就业困难对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就业确有困难失业2年以上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中可以就业的人员。对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给予相应的就业援助补贴。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岗人员签订劳动协议)的,给予岗位补贴,具体标准按原政策执行。促进就业载体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

    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鼓励劳务派遣组织做大做强,对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及新生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制度健全和管理规范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多且岗位稳定的劳务派遣组织给予一定奖励。规范和鼓励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发展。对经营时间2年以上,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200人以上,且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按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公益性再就业公司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扩大就业规模,稳定就业岗位,逐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以前认定的公益性公司,继续执行原政策。

    对原有及新建再就业基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及本市被征地农民的,按招用人数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岗位补贴。对于吸纳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再就业基地,参照非服务型企业吸纳大龄人员的政策,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鼓励发展社区就业组织,对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现役军人配偶为主而建立的手工编织等社区组织,按规定享受免费培训、社保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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