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补贴提高促残疾人就业

         9月10日记者从天津市残联获悉,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超过规定比例(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可获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将提高。

  2006年,市政府残工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三年来,通过实行奖励办法,共为128个单位发放补贴奖励45余万元,激励了用人单位提供更多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为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近日,对《办法》做了修改,加大了补贴力度,提高了补贴标准,由原规定每超过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给予1200元补贴,调整为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及单位应负担比率计算的缴费金额给予补贴(今年的补贴标准为3024元),以后根据公布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相应提高补贴金额。

  同时,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市政府残工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新招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待遇不低于天津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将获得2000元至6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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