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政策

























    (1) 国务院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凡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在上述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且当年出口产值达企业总产值 70%以上的,再可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10%


 


    (4)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 对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商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6) 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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