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第4、5款中,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以及在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除《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7.《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过列的进口设备为电视机、摄象机、录象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等。

       8.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五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对如下地区和产业实行长期减免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从事港口码头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南宁市、北海市、梧州市、钦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凭祥市、东兴市、合浦县、苍梧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

       A.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B.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C.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E.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建筑业;

       H.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I.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下列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企业:

       A.电子与信息技术;

       B.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C.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D.先进制造技术;

       E.航空航天技术;

       F.现代农业技术;

       G.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H.环境保护新技术;

       I.海洋工程技术;

       J.核应用技术;

       K.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3.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第1款规定执行。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上述“免二减三”、“免五减五”规定免、减企业所得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由广西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认定。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免二减三”、“免五减五”规定免、减企业所得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2)采用国际先进和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由广西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认定。

       6.对外商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四)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1.产品出口型和新近技术型企业,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

       2.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

       3.在南宁市、北海市;梧州市、钦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合浦县、苍梧县;凭祥市、东兴市;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广西山区贫困县举办的企业;

       4.兴办农、林、牧、渔的企业;

       5.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

       6.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

       7.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五)其他有关税收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起所得税的40%的税款。

       3.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林应战80%以上)、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林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外商投资公路建设用地,属国道、省道占用耕地的,以及修建二级公路等级以上公路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7.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一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二年的政策。在中外合营方式中,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其探矿权、采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由中方提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

       8.对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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