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实行财政扶持办法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大培育企业的力度,根据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结合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具体情况,对进入高新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财政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一、申请财政扶持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当前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与高新区当前的产业发展规划相符并合法、正常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必须在柳州市工商局或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在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处办理统计关系,并在国、地税高新征收分局办理纳税关系并按国家税法规定主动按时纳税。

       3、按时按规定向高新区管委会报送各类报表。

       4、生产经营过程中无重大人身、设备事故、无重大治安、违法案件。

       二、对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凡属于下列财政扶持对象的,均可按确定的方式、比例、年限给予财政扶持

       1、区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收入部分,凡属于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的,经企业申请,管委会批准,可采取技改资金的方式,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财政扶持。

       2、凡属于高新区重点扶持的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中的区内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收入部分,凡属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的,经企业申请,管委会批准,可采取技改资金方式,按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财政扶持。

       3、对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一般工业性项目,凡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对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收入部分,凡属于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的,经企业申请,管委会批准,可采取技改资金的方式,按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财政扶持。

       4、按各项税收地方收入部分计算给予的财政扶持款不得重复计算,企业符合几项扶持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财政扶持政策。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须提供如下审批材料:填写好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企业上年度年终统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原件各一份、全年纳税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一份、除上述材料之外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可在每年的2月20日以前填报上年度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把各种要求报送的材料一并报送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处,由产业处和财政局初审后报管委会项目审批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管委会财政局编制具体的年度财政扶持资金拨款计划,并下发获批准企业,财政局按拨款计划拨款。

       四、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

       1、对初次被批准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提出下一年度技工贸总收入、产值、各项税收上缴总额增长计划和数额,对下一年度不能达到目标的企业,应视为财政扶持资金的投入未达到预计效果,审批机构将自动扣减企业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年限,并取消企业当年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年度考核,对连续2年不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不再享受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以上七项办法凡与WTO规划不相符合的,以WTO相应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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